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海省江苏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青海创业的江苏籍人士、组织、团体等自愿发起成立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经青海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为社会、为政府做好服务,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行自律,制止恶性竞争,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健康、快速发展,全力提升江苏人的社会形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青海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治管理、自聘人员和自筹经费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青海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青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香格里拉路8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小区北会所。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人才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四)建立会员自律机制,制定实施同行协议,促进商会自我管理和发展; (五)参与制定、修订本商会行业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推进商会行业标准的实施,协助组织本商会检查工作; (六)组织主办或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组织会员进行市场考察、调研,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通过各种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研、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九)调解会员企业间的纠纷,协助会员处理与其他机构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十一)及时宣传江苏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乡投资发展; (十二)开展会员企业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十三)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以企业会员为主,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章程,有加入商会的意愿,执行商会的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二)江苏籍人士在青海开办的企业以及江苏企业在青海的分支机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或江苏籍在青商业和其他各界精英人士。 (三)在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青海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维护本会章程的规定,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获得会员资格,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坚决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积极配合本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履行终止手续。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与通报批评或并予以除名。其行为如果损害的本行业整体利益,本会将视情况给予制裁,并交由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制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长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到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理事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并由会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做出对会员违反章程行为的处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商制定同行协议,并督促实施;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员数为单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秘书长提议,经会长同意后组织召开。理事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员数为理事会的五分之一左右,为单数。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提议,经会长同意后组织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本会工作; (三)为人正直公正,工作能力强,能团结理事和领导办事机构;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70周岁;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确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长在任期间为商会做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同行协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 (五)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关系;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助; (三)各类赠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作出明确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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