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青海省着眼于民族团结进步,着眼于民族地区科学发展,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体系,一直将配套法规、规章建设,作为有效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措施。省政府于1987年制定《青海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各自治州、自治县也结合本地区域特点、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重新修订颁布后,全省13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部重新修订和完善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和颁布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补充规定以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规章共有122件。
此外,青海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正在进行前期调研、论证、草案起草等工作。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重新修订已纳入省政府今年立法计划,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各项具体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同时,随着新形势下城市民族问题的日益突出,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权益被提上立法日程。已着手《青海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立法前期准备,并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在格尔木市进行了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待各项准备和立法条件成熟后,将申请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来源: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