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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建
【党建】出台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7/3/6 16:02:51]    
     日前,西宁市委印发《西宁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对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问责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从制度层面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列管党治党责任清单,规范问责工作,释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切实推动管党治党做到严紧硬。

  《实施细则》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实施细则》厘清了“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实施细则》明确,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5大方面26种情形以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将被问责。在问责程序方面,主要对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报告、问责监督等作了规定,做到统一和规范,便于在问责实践中操作和执行。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实施细则》对问责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并明确建立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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